中办国办发文:司法人员非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不担责
| 招商动态 |2016-08-0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发布
扩大干预司法活动追责范围
该《规定》共2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要求无论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规定》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保障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同时,针对实践中反应比较强烈的考核考评背离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明确了标准等。
针对责任追究,《规定》确定了错案责任的追究标准,并对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应当担责的情形进行界定,防止不当担责,并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针对司法人身保护缺位的问题,强化了保护措施,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等,要依法追责。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刚性责任,提升司法人员履职安全感。
《规定》已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观点
利于推动法官检察官专业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规定》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全面保护,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创新性保护措施。但能否实现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评价,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时,在评价机构组成、评价程序和标准确定等问题上能否做到科学严谨、合理公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作了全面规定,有一些内容也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他认为,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自由裁量,往左一点是一种结果、往右一点是另外一种结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监督解决的,“所以外在的约束固然必不可少,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法官、检察官反而无所适从,法律反而难以得到执行。
中国人大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则表示,《规定》与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说是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表示,下一步最高法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亮点
1 非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承担错案责任
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并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等。
解读
何帆表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就可能被追责。规定落实了“谁审判,谁负责”的改革要求,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规定明确了法官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惩戒委员会审议错案责任必须进行听证,并保障法官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些配套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
周光权则认为,规定赋予了法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要求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必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这意味着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诉讼权利”。
2 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行职责之外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解读
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长周强曾指出,有的地方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周光权表示,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不允许把诸如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何海波认为,规定出台后,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不应再发生了。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司法都将被追责
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解读
2015年,中办、国办曾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从领导扩大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一规定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个执法免受干扰和阻碍的履职制度保障,将对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发挥积极作用。张建伟建议,将来有必要适时将《规定》中这一内容纳入《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改中,从立法的层次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来自朝阳法院的法官孙铭溪表示,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采用“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影响法官依法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了新的规定,法官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4 严惩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行为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将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敷衍推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办理涉恐、涉黑、涉毒等危险性高案件的法官、检察官采取出庭保护等措施,严禁违法泄露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等。
解读
近年来,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为履职行为遭受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被杀害。时隔一个多月后,湖北恩施州鹤峰法院走马法庭的法官骆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泼汽油纵火烧伤。
何帆表示,规定将保障对象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在院内安全履职、在院外免受滋扰。
周光权表示,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的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何海波表示,规定肯定了司法人员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围。但文件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细化和落实。例如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会公众的理解。这些都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也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立起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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